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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委 · 市委书记 · 朱健
衡阳市大源渡水电站造成自建房成危房

该房屋建于1986年位于大浦镇交通街53号,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一直用于出租经营,是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现就该房屋因大源渡水电站建成后河水倒灌致损,多年维权未果,恳请您予以关注并协调解决相关诉求。

1998年大源渡水电站建成后,受其运行影响,我房屋周边河道水位异常,年年发生河水倒灌,导致房屋地基常年浸泡在水中。自1999年起,房屋出现明显地基沉降、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已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2001年,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结论明确该房屋为C级危房,损坏原因与地基长期浸水直接相关。

然而,2023年衡东县政府、大浦镇政府委托的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却罔顾客观事实。该鉴定意见回避水电站河水倒灌这一核心诱因,片面将墙体开裂归因于房屋建设年代久、缺乏历史资料、未定期维护等,完全无视2001年已明确的危房鉴定结论,也忽略了地基长期浸水是导致房屋损坏的直接且关键因素。两份鉴定报告的矛盾,并非源于技术分歧,而是后者刻意淡化水电站运行与房屋损坏的因果关系,其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2025年,大浦镇政府提出的赔偿方案仅同意修缮房屋地下一层,完全排除地上两层门面房的修复,该方案严重违背建筑力学原理。从建筑结构受力分析,地基沉降会导致应力集中于上部结构,地下一层因受力分散未显现明显裂缝,但地上两层作为受力集中点,裂缝逐年扩大,不仅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更对居住和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修缮地下一层,根本无法消除房屋整体结构安全隐患,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安全,我提出以下三点核心诉求:

1. 请求按衡东县同地段临街门面房正常出租收益标准,核算自2001年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至今的租金损失差额,并予以全额赔偿。

2. 请求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整体处置费用(含地基加固、墙体修复、结构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所有相关费用)进行公正评估,由政府全额支付赔偿款,我自行负责房屋处置,政府全程监督处置流程合规合法。

3. 若政府坚持统一组织修缮,房屋修缮完工后,必须委托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重新检测,出具房屋安全达标鉴定报告,并由相关责任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同时,政府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二十年内若房屋再次因本次地基沉降引发任何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房屋受损至今已二十余年,期间因房屋安全问题无法正常出租,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且长期担惊受怕,担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多年来,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却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恳请您体恤民情,重视民生安全,协调相关部门重新核查房屋损坏的根本原因,督促衡东县政府、大浦镇政府摒弃不合理方案,依法依规满足我的正当诉求。

住建 求助
衡东县大浦镇人民政府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衡东县大源渡水电站造成我的自建房变危房》的相关事项我镇已收悉,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关于您提出的三点核心诉求,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核算2001年至今租金损失差额并全额赔偿的诉求

根据2022年12月湖南省中南林科大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您的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无充分证据证实与大源渡库区蓄水内涝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房屋地基不处于危险状态,墙体开裂系建设年代久、缺乏定期维护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因此,您主张按同地段临街门面房正常出租收益标准核算2001年至今租金损失差额并全额赔偿的诉求,无政策依据。

二、关于委托甲级资质评估公司评估房屋整体处置费用并由政府全额支付的诉求

省港航水利集团已下拨专项资金,仅用于浦园大街、交通街48户居民的房屋修缮工作,该资金不包含拆迁重建及补偿款项。您提出的房屋整体处置(含地基加固、拆除重建等)及全额赔偿诉求,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政府统一组织修缮后委托第三方鉴定并出具20年质量承诺的诉求

一方面,前述专项修缮资金额度有限,除修缮外支出资金需经48户集体讨论决定,且仅用于保障房屋修缮工作开展;另一方面,根据《鉴定报告》,房屋危房成因与大源渡库区蓄水内涝无直接因果关系。该房屋建于1985年,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相关规定,已接近设计使用年限。因此,您要求政府在统一修缮后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达标鉴定报告,以及保证承担20年内因本次地基沉降引发任何安全问题责任的诉求,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无法予以支持。

三、 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镇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与您方沟通协商,细化完善修缮工作细节,依法依规回应合理诉求。同时,持续做好政策解释与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推动问题妥善解决。

2026-01-12 15:07:35
网友9teajq3

贵镇就我方反映的房屋因大源渡水电站影响成危房一事作出的回复已收悉。经审慎研读,我方认为该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偏颇、适用依据不当,对我方核心诉求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现逐项提出异议如下:

一、 关于租金损失赔偿诉求的异议

贵镇以《鉴定报告》未证实房屋受损与大源渡库区蓄水内涝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开裂系年代久及缺乏维护为由,驳回我方租金损失赔偿诉求,该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1. 因果关系认定片面:案涉房屋建于1986年,自1996年大源渡水电站蓄水运行后,周边区域陆续出现地基沉降、内涝频发等情况,我方房屋墙体开裂、结构受损的时间节点与水电站运行周期高度吻合。《鉴定报告》仅指出房屋建设年代久、缺乏维护等因素,却未排除库区蓄水改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长期内涝侵蚀地基的核心影响,属于选择性采信证据,因果关系论证不完整。

2. 租金损失有明确事实依据:案涉房屋为临街门面房,自房屋出现明显裂缝、被鉴定为C级危房后,租户因安全隐患纷纷退租,即便勉强出租,租金标准也远低于同地段同类门面,该损失是水电站运行引发房屋安全问题的直接后果。贵镇以“无政策依据”驳回诉求,却未指明具体适用的政策条款,属于行政答复的“空洞化”处理,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二、 关于房屋整体处置费用全额支付诉求的异议

贵镇以专项修缮资金仅用于48户居民房屋修缮、不包含拆迁重建及补偿款项为由,驳回我方委托甲级资质公司评估并全额支付整体处置费用的诉求,该理由不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1.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界定不合理:省港航水利集团下拨的专项修缮资金,其设立初衷是解决水电站运行对周边居民房屋造成的损害问题。我方房屋与浦园大街、交通街48户房屋同属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受损建筑,理应纳入专项资金保障范畴。贵镇将资金限定为“仅用于修缮、不包含重建”,未考虑到我方房屋已接近设计使用年限、单纯修缮无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情况,属于“一刀切”的处置方式,违背了专项资金“保障居民住房安全”的核心目的。

2. 整体处置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港航水利集团作为水电站运营主体,若其行为确实导致我方房屋成为危房,理应承担包括修缮、重建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贵镇以“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实则是回避了责任方的侵权赔偿义务,将企业责任转嫁给居民承担。

三、 关于修缮后出具20年质量承诺诉求的异议

贵镇以专项资金额度有限、房屋已接近设计使用年限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委托第三方鉴定并出具20年质量承诺的诉求,该回复缺乏可行性与公信力。

1. 资金使用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专项修缮资金的使用需经48户集体讨论决定,但这不能成为拒绝我方合理诉求的理由。若修缮后无法保障房屋安全,资金投入则失去意义。我方要求出具质量承诺,本质是为了确保修缮工程达到安全标准,这与专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完全一致,不存在额外增加资金负担的问题。

2.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案涉房屋虽建于1986年,但在水电站运行前,房屋结构稳定,未出现明显安全隐患。房屋接近设计使用年限,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责任方因侵权行为造成房屋加速损坏的赔偿责任。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设计使用年限是指房屋在正常维护下的使用年限,而我方房屋的损坏是由外部因素(水电站蓄水内涝)导致的非正常损坏,贵镇以此为由驳回诉求,属于混淆概念、推卸责任。

2026-01-12 15:48:20
网友9teajq3

我镇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哪里公平公正,推卸责任。

2026-01-12 15: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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