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建于1986年位于大浦镇交通街53号,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一直用于出租经营,是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现就该房屋因大源渡水电站建成后河水倒灌致损,多年维权未果,恳请您予以关注并协调解决相关诉求。
1998年大源渡水电站建成后,受其运行影响,我房屋周边河道水位异常,年年发生河水倒灌,导致房屋地基常年浸泡在水中。自1999年起,房屋出现明显地基沉降、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已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2001年,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结论明确该房屋为C级危房,损坏原因与地基长期浸水直接相关。
然而,2023年衡东县政府、大浦镇政府委托的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却罔顾客观事实。该鉴定意见回避水电站河水倒灌这一核心诱因,片面将墙体开裂归因于房屋建设年代久、缺乏历史资料、未定期维护等,完全无视2001年已明确的危房鉴定结论,也忽略了地基长期浸水是导致房屋损坏的直接且关键因素。两份鉴定报告的矛盾,并非源于技术分歧,而是后者刻意淡化水电站运行与房屋损坏的因果关系,其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2025年,大浦镇政府提出的赔偿方案仅同意修缮房屋地下一层,完全排除地上两层门面房的修复,该方案严重违背建筑力学原理。从建筑结构受力分析,地基沉降会导致应力集中于上部结构,地下一层因受力分散未显现明显裂缝,但地上两层作为受力集中点,裂缝逐年扩大,不仅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更对居住和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修缮地下一层,根本无法消除房屋整体结构安全隐患,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安全,我提出以下三点核心诉求:
1. 请求按衡东县同地段临街门面房正常出租收益标准,核算自2001年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至今的租金损失差额,并予以全额赔偿。
2. 请求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整体处置费用(含地基加固、墙体修复、结构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所有相关费用)进行公正评估,由政府全额支付赔偿款,我自行负责房屋处置,政府全程监督处置流程合规合法。
3. 若政府坚持统一组织修缮,房屋修缮完工后,必须委托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重新检测,出具房屋安全达标鉴定报告,并由相关责任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同时,政府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二十年内若房屋再次因本次地基沉降引发任何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房屋受损至今已二十余年,期间因房屋安全问题无法正常出租,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且长期担惊受怕,担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多年来,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却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恳请您体恤民情,重视民生安全,协调相关部门重新核查房屋损坏的根本原因,督促衡东县政府、大浦镇政府摒弃不合理方案,依法依规满足我的正当诉求。